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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带给我的思考
作者: 周树林 | 2008年03月24日 13:16 | 栏目: 一般分类(131) 点击 | (5) 评论 | 本文地址: http://zhoushulin.blshe.com/post/6168/179015
2008年2月17日上午9时许,我县叶村乡叶家村吴某带着一只“野山鸡”在县城车站边三联商厦门口买时,被一摄影爱好者拍下。该摄友上网后,网友告诉他,这是一只白颈长尾雉,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于是他马上向县森林公安分局报了案。经森林公安分局查明:吴某是叶村乡的一名狩猎队员,平时经常用绳套狩猎,2月17日早上,发现设下的绳套套住了一只 “野山鸡”,便将“野山鸡”送到县城销售,开价100元,由于价格太贵没人买,他便带回家中宰杀吃了。吴某交待:他确实不知道被他套住的是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并称白颈长尾雉到底属于什么,他也不知道。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非法猎捕、杀害一只白颈长尾雉即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就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构成来说,它是一种行为犯,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由于过失而捕杀的,均不构成犯罪。吴某是一位50多岁的老农,家景并不富足,能够吃饱饭就算是不错了。对于吴某的处理引起了大家的一番争议:争议的焦点是吴某的行为是否出于故意。一方认为:吴某是老实巴巴的人,他并不知道他所捕杀的是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白白颈长尾雉,如果他知道他所捕猎的是一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白颈长尾雉的话也不会以100元的价格公然在县城车站边三联商厦门口出售,对他来说这纯是一种意外或者过失。因此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另一方认为:吴某是乡里的一名狩猎队员,作为狩猎队员,他应不同于一般的人,他应该比一般人更懂得什么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什么不是。作为一名狩猎人员,因经常狩猎应当知道被他捕猎的可能会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就算不知道,他也应当先把它救护起来,弄清楚是否属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再决定是否可以杀。然而他并没有这么做,他对自己的行为持明知而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应承担刑事责任。为慎重起见,现森林分局已对吴某取保候审。对于吴某,并不在乎对他怎么处理。但我想:吴某作为一名狩猎队员,为什么套住一只国家一级保护的白颈长尾雉后,还堂而皇之的拿到街上去卖?卖不掉自己反又把它杀了吃了,谁应该担当起保护国家野生动物的责任?一,作为国家,为保护野生动物,曾制定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依据该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为打击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又制定了《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数起来不会少于20个。从国家到部门,相关的法律、法规都有了,为什么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而再,再而三的频频发生呢?我认为:一是有关部门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宣传不到位。多数也只是为宣传而宣传,流于形式,没有真正把国家为什么要制定该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可能给人们带来的危害后果,哪一些属于国家明令保护的野生动物等实质性问题灌输到群众心中,所以造成猎杀的人认为:只要不被查获,今天我捕获一只就一只,就是我赢;作为群众则认为:那是野生的,不是我自己的,他捕杀到是他的运气好,没有侵犯到我的利益,与我无关。从而造成大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被捕杀。二是对法律、法规的实施不到位,执法的单一性。可以说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方面,执法部门多只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而没有从预防违法犯罪的角度去多思考、多做工作。有一我亲身经历事也说明目前我国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严重弊端:大家都知道电池对土地造成的严重危害(一只电池会让一平米的土地永久无法耕用),一段时间我曾把自己用后的废旧电池用一塑料袋装好放在家中的一角落,后发现单位有一电池回收箱,于是我将家里的二十几只废旧电池拿到单位放到电池回收箱中,可第二天,我竟发现单位的清洁工把这些电池与其它垃圾一同倒入外面垃圾箱中,我见后问那清洁工:你怎么可以把废电池也倒在这里呢?那清洁工说:这废电池谁要?你要你拿回去吧!从这事反映了我们国家的许多部门在执法上多只是流于形式,为了应对检查,一级骗一级,从地方骗到中央。到最后受害还是我们自己。 二,狩猎证是罪魁祸首。从字面上看,有狩猎证的人就可以狩猎。在实际中也是这样,有一次,几个摄影爱好者看到一人拉网猎鸟,他们上去问他:你这样如果把一些国家保护的鸟也网住怎么办?那人于是马上拿出一本狩猎证说:我是有狩猎证的。其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持有狩猎证的狩猎人员是关键,如果狩猎人员认为他有狩猎证就可以不论什么都可以狩猎,则他们就成了野生动物的杀手、克星。那还有谁来保护野生动物?因此发证单位首先要对有狩猎证的狩猎人员加强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动物是可以捕杀的,什么是不能捕杀的,是受国家保护的。在让他们成为百姓利益的保护者的同时,还应该是野生动物的保护者和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者。只有这样才能让野生动物特别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得到有力的保护,不然所有的野生动物早晚都有可能被人类所灭绝。在这一点,发证部门的工作可能就没做到位,如果吴某确实不知道他所捕猎的白颈长尾雉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话,就说明这一点。三,要禁吃野生动物。猎杀、收购、倒卖野生动物,归到底这些野生动物都是被许多食客吃掉的。如果不从根本上禁吃野生动物,所有的禁止都是空的,都是难以实现的。尤其是一些酒家、饭店,他们为了盈利,收购、宰杀大量的野生动物,以满足食客的要求。这一点在广州可能能最为厉害。因此公安、工商部门应加强对酒家、饭店、市场的监管,明确告诉他们哪些是国家明令保护的水生、陆生野生动物的,对明知而收购、烧制国家明令保护的水生、陆生野生动物的,应予严厉的处罚或停止他们营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明知而食用的也应作出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人类要进步,社会要和谐,也应给动物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真诚希望博联社的所有博友首先拒吃国家保护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做保护国家野生动物的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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愤怒,查网“白颈长尾雉是我国特产鸟类,已列入世界濒危鸟类名录T级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由于过去大量森林被砍伐,毁林开荒和林型改造,使白颈长尾雉的栖息生境遭到很大破坏,加之大量猎取,使种群数量日趋下降,数量稀少。”
这样濒危的野生动物,浙江是主要分布地区(车牌是浙江),那个老农固然是可悲,可是当地林业部门是干啥吃的,一个连一级保护动物都不“认识”的老农,凭什么就成了所谓合法的狩猎队员。首先就要问责林业局。21世纪了,发生这样事倾太可气了。